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七)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损伤有关的齿科费用;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治疗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治疗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
的,保险合同不成立生效。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
过一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
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
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
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
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