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普通家财险)2018() 009
华泰财险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
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
保险人将保险单载的保险限额内以应的保险金金额赔被保险人在该发行机构
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
(一) 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
(二)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
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第三条 责任免
(一)因列情形之,直接间接导致保险人银卡帐款额损失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
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
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
获得收益;(2) 业中断、迟、值损失;(3) 由于汇兑、货币值等因素
的损失;4)告发生保险事的费用、确定本保合同项下付款项费用以及
他开支(5)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6) 由于被
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
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
或失窃
6.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7.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8.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损失
9.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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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从酒、其径或保险获得赔偿失,其他
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
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
(二) 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三) 被保于丢窃发后二小时险事发生或其
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四) 被保险人须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发行机构该损失。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
险人申请索赔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人向险事故发地警方或他有部门报案出具的保事故证明
正本及损失清单;
4、 行机丢失行卡 48 时内提款
卡记录的对帐单;
5、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
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
位或保险承保公司具的相单证或给保险金证明,在本加保款的险金额的
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代位求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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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权利,保不承赔偿责任险人被保赔偿保险后,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弃对责任请求赔偿的,行为;由于被险人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十条 释义
1、银行卡: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
借记卡或现金卡)
2、挂失:是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
构。
3、丢失或失窃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被保险
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4、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一 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