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生育身故,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
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0.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0.4)及其并发症;
5)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后 30 日内被确诊的疾病或患有的症状;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 1.5)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 10.6)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 10.7);
13)非妊娠期间身故;
14)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10.8)、跳伞、攀岩(见释义 10.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活动(见释义 10.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10.11)、特技(见释义 0.12)、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医疗机构提供的妊娠诊断证明;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
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