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B 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20】(附) 029 号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
机械故障、交通事故、交通管制、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及承运工人的临时
性抗议活动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取消(被保险人需被安排搭乘最早便
利的同等或不同性质的替代交通工具)或延误,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
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延误时间以下列两种计算方式的较长者为准:
(一) 自公共交通工具原定出发时间起,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
具的出发时间或原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出发时间止;
(二) 自公共交通工具原定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被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
工具或原交通工具实际抵达计划目的地之时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同一预定行程中需要连续乘搭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保
险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轮候替代交通工具的时
间不计入延误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预定行程多个公共交通工具时,对于实际延误时间,
同等性质不同班次或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累计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或车票或船票)前已存在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气象局已发布当日台风预警、已经发生或宣
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已经发生或公告通知的交通管制、被保险人在航班
(或车次或船班)预计起程时间 24 小时以内或者更长时间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
的购票或者改签情形;
(二)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 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条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