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前三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
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
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 主险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三) 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释义
1. 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
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
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
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
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