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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境外留学学业终止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2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无法继续其在留学就读学校学习导致学业终止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学费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第 1 条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第
2 条释义)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送返回境内(见第 3 条释义);
(3)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留学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
给付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学业终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
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
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
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 4 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
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
八、因经济原因终止学业的。
九、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