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境外留学缺课补偿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20】(附) 026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险条
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
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对本附加险合同而言,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
因遭受意伤害事故罹患突性疾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机构医生诊断须住院治
疗,且连续住院超过 10 天导致缺课,出院后需进行补课的,对于被保险人由于缺课引起的
补课费用,保险人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保险金。
责任免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健康理(体检康体检、、特护理养)等非性的
行为及无客观病症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三)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
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的住院;
(四矫形整容容、理咨、器植、膜屈成形或修为目
的住院
(五脊椎盘突或错、扁腺、体、气、性生官疾的治
与外科手术而导致的住院,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
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在此限
(六保险因先疾病症状遗传病、天性形或的治和康
所导致的住院;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前已罹患疾病、出现症状及并发症;
(八)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的治疗和康复而导致的住院。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
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
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五)被保险人留学所在学校开具的缺课证明
(六)缺课引起的补课费用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
有效的材险金人未能按本附合同提供有关,导保险无法
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 突发性疾病被保险人投保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已出现的症状及并发症。
2. 险人的医是指保险认可根据被保险人留学国家律规定合法成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
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其他地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3. 医生: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保险人本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4. 住院指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式办理入院手续
且连续住二十四小以上,不包住门观察、家病床其它床住不合
理的住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
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5.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
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
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6. 保前患疾出现症状发症指被保险人在保本附加合同前出任何
症状而引致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曾经医生推
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