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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工作和留学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条款约定的
抢夺或抢劫,被保险人应于抢夺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
取得相关书面证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
及保险人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自旅程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保险人。
(一)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二) 受损现金的 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账单;
(三) 保险人要求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
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