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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自动柜员机提款抢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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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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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财险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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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附加保险合同订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
用。
保险责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工作、留学期间用银行卡在自
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劫或抢夺行为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
遭受的现金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如现金损失为外币,保险人以人民币赔付。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如另有其他保险人对同一保险利益进行承保的,保险人仅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各
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
于:
1、若非发生本附加条款下的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应该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条款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5、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被保险人在自动柜员机提款前携带的现金;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故意或与他人串通造成的抢劫或抢夺
() 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以及
任何其他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未在本条款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内向警方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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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工作和留学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条款约定的
抢夺或抢劫,被保险人应于抢夺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
取得相关书面证明。
赔偿处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
及保险人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自旅程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保险人。
()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 受损现金的 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账单
() 保险人要求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 代位求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
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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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附加险合同效力终
()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 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四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
准。
释义
银行卡由合法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
金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