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 款)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20】(附) 028 号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第 1 条
释义)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第 2 条释义)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
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
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延误时间=随行托运行李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被保险人实际到达原定机
场或站点时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
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
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条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