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 款)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20】(附) 028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第 1
释义)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第 2 条释义)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
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
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延误时间=随行托运行李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被保险人实际到达原定
场或站点时间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被保险人李延或造成何下损失,保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行为由个原因行李包括但不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
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出发发生宣布工人活动从而
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条款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
请给付保险金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
日期、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
和实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四) 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五) 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六)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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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条款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
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
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
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关政府部批准以商业客为目的,按固的路线和时刻运营民航
机、火车(含高铁)或轮船(不含邮轮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