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留学所在学校开具的缺考证明;
(六)缺考引起的补考费用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
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 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投保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
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已出现的症状及并发症。
2.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被保险人留学的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
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其他场所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3. 医生: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4. 住院:指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
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
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
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5.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
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
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
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6.投保前已罹患疾病、出现症状及并发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曾出现任何
症状而引致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曾经医生推
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