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医院: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取得正式医学或外科医院执照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
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
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
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
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10、劫持:指绑架或非法拘谨,被保险人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机关控制指挥之个人
或团体使用武力劫持或威胁,并强迫限制被保险人行动之情形。
11、亲属: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
12、旅伴:指同被保险人一同参加旅行之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可以为被保险人之同
事、朋友及亲属。
13、严重的财产损失:指室内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 1/3 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14、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
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
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
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15、流行疫病:指下列情形之一: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
病;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
建议前往该地;3、WHO 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 6 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 6 级但旅行目的地政
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不宜继续原定行程: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严重伤害或罹患
突发性疾病,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或急诊留观,或连续输液治疗,或诊断为骨折、烧
烫伤、或发热 38 度以上,且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