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8.3)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无论该住院
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无论该住院是否延续至等待期
后)、特殊门诊治疗或者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
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者门诊手术治疗,对于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
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
疗结算后,任意一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5 万
元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年度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见 8.4)零时起至下一年度
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从 2020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
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 8.5)报销金额及自费金额后剩余的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该次住院治疗延
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经过
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个人自付的医疗
费用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