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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3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航
班延误时,保险人按照航班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
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
4 小时之内(不含 4 小时)同一机场内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二) 航空公司因超额定位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登上其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自已定妥
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 4 小时之内(不含 4 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
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 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 4
小时之内(不含 4 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四)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航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
航班延迟 4 个小时以上(含 4 小时)起飞。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
(二) 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航航班;
(三) 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四) 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倒闭;
(五) 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在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 4 小时内出发的同
一机场内其它航班;
(六)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七)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