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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
被保险人附加条款险期间内其旅行行,由于发列事故造预定
班延误时,保险人按照航班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
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
4 小时之内( 4 小时)同一机场内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二) 航空公司因超额定位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登上其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自已定妥
座位航班定起时间之时 4 时之 4 机场无其
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 误导 4
小时之内(不含 4 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四)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航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
航班延迟 4 个小时以上(含 4 小时)起飞。
第四条 责任免
由于因直接导人已位的误,不承付保
险金责任:
(一) 论宣
武装叛乱;
(二) 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航航班;
(三) 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四) 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倒闭;
(五) 被保人主动放弃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原定起飞时之时 4 小时内出发的同
一机场内其它航班;
(六)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七)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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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航班延误
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 本附事故种。事故
赔偿保险次航故承任的累计
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航班延误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主险合同另有
约定,投人应保险同成立时性缴保险未按
交纳,保其实付之的保承担
险责任
(四)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航班延误保险金的申
索赔申请人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5、航空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航班延误原因、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
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
6、延误航班飞机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出具的
索赔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
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一)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 主险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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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
本附加条主险条款一致之处本附加条为准;本条款未尽处,
险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1.航班:包含定期班机、加班机或包机。前项「定期班机」是指领有航空器营运及注
册国相关单位核准其经营航空交通运输业务之证明执照或相关许可航空公司,依据其出版
之航于固定机场间之时刻表及价目表,客服务之班机;「加班机或包机是指非航
空公司时刻表及价目表上记载之航班但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机,用以招揽
特定团员报名参加,经当地政府登记许驶于固定航线之商用客机的定期包机及既有航线
之加班机。该包机及加班机排除政府包机及公民营企业或私人包机。
2.航班延误时间:指自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各项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至被保险人被安
排搭乘另一航班的指定起飞时间或恢复预定的行程时间止,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3.自然灾害: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
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
4.定妥座位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
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
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客未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未经承运人或者其
权代理人记录认可的,均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