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原因或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整容费、美容费、洗牙、洁齿、牙齿整形修复费、护理费、取暖费、空调费、
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辅助器具费(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
(三)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体检、疗养、预防、康复、心理咨询、保健性治疗类项
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等方式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诊断证明、出院小
结、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费用清单;
(五)被保险人若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的
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同时提供注明已给付比
例及金额、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报销凭证或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
同在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内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
查费、材料费。所有的医疗费用须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