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312019121809701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个人身意外伤害保(2019 版)合同以下简“本
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险金故意害被
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外伤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按意伤害金额身故金。但若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30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身的伤保险的,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评定时机被评
定为因该事故造成《人保险伤评定标准及代(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情形之一的,险人按该标准所规定给付比例乘以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人因残时保险以最
等级两处残等在原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被如在外伤前已
残评伤残伤残度在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 保险人任何被保险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被保保险达到
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原因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产)、分娩(含剖宫产)、疾病、药
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的爆、灼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第七条 期间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证的动交
间;
(五)被保险人在癫痫病发作期间;
(六布的疾病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八岩、装飞、驾滑翔
或滑术比演、马、
险运动期间。
第八条 保人按本保合同约定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被保险发生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或者情形导的被保险人亡,本保险
同对止,投保被保造保事故退
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年子人身给付
总和规定险金总和
超过前述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一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签发保单义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
保险人认为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
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先行赔付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七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
合同不生生保故的承担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义
订立险合询问,投
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险人定是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故意的保事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重影的,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人所的,险人
知后知之退对应未满
被保变更业或照保业分可承在拒围内人认
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超过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
净保费或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人所加,未依
通知按其职业种所
比例计算并付保险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
投保、被及时知保
意或使险事程度难以
险人险金他途已经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有效未能供有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
的医疗机构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授予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
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发票;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
与本同有以及险合切争适用民共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以外伤/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一般损伤为伤后 3-6 个月;
及神经系统损伤为伤后 6 个月以上;颅脑损伤存在智力缺损者为伤后一年;后伤口不愈合
或延期愈合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定时机,最长可延长为伤后一年。
【醉酒】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实习机动驶人领机证后期以驾驶
驾车型后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
应按世卫生组织制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
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
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益人、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