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
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身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
金的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五日内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在前述期间内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一)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
文件、检查检验报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
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其是否齐全做出核定,如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
人补充相关资料。保险人自收到齐全索赔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保险事故及其造成的后果进
行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