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C00015431922021091702583
附加保险合同订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条款
使用。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突发性疾病,
自发病之时起算(以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时间为准),在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因该疾病为
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前已罹患的疾病、症状及并发症;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故意或抗依法取的强制施、杀或自伤但被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保险酒后、无效驾证照,或驶无效行的机交通
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
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
的武装叛乱;
(十任何、化、原能武原子或核装置造成炸、、污
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
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和变
第四条 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身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
金的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条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五日内及时通知保
险人或者大过失未前述内及通知致使险事的性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一)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
文件、检查检验报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
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和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其是否齐全做出核定,如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
人补充相关资料。保险人自收到齐全索赔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保险事故及其造成的后果进
行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七条 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三)本附加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自始无效。
其他
第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不
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义
1、保险金申请人
指就本附加条款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保险给付责任的事故。
3、醉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4、突发性疾病
1)高热(成人 38.5 度、小儿 39 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疾病所致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5)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7)疾病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8)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
9)急性过敏性疾病;
10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出现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合同内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