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5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30000 元(首次就诊 5000 元+第二
次就诊 25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首次就诊已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
险金 7000 元。
根据公式,本次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900000
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150000 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未先行赔
付扣除额 8000 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 30000 元)×赔
付比例 100% - 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7000 元=705000 元。
因此,此时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为 712000 元(=7000 元+705000 元)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 3000000 元,故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次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医疗费用保险金为 705000 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就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 2700000 元,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为 2600000 元,本次
就诊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3500000 元(首次就诊 20000 元 + 第二次就诊 880000 元 + 第
三次就诊 2600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350000 元(首次就诊 0 元+第二次就诊 150000
元+第三次就诊 200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本次就诊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赔付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200000 元,因此此次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 0 元;保险期间内累计的基本医疗保险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 8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60000 元(首次就诊 5000 元+第二
次就诊 25000 元+第三次就诊 30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712000 元(首次就诊已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医疗费用保险金 7000 元 + 第二次就诊已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705000 元);
根据公式,本次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500000
元–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350000 元–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未先行赔付
扣除额 8000 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 60000 元)×赔付
比例 100%- 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712000 元=2370000 元。
本次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2370000 元 + 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712000 元 =3082000 元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 3000000 元,故我们本次向恶性
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为 3000000 元-712000 元=2288000 元。
因此,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为 3000000 元(=7000 元+705000
元+2288000 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累计已获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