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旅行雇主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151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前往境外或境外工作时因遭受严重伤病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
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的雇主或其委派人员因前往被保险人所
住医院所在地慰问探访而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支出。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遭受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因第三方安排并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2)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4)未能取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5)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的雇主索赔时,须认可和遵守本附加保险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的相关约定。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严重伤病
8.2 既往病症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
人继续原先安排的境外工作或旅行。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
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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