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司字[2018]168 附件: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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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2018]年金保险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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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 2
1.2. 投保条件 ........................................................................................................................................... 2
1.3. 保险期间 ...........................................................................................................................................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 ................................................................................................................... 2
1.5. 犹豫期 ...............................................................................................................................................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
2.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 3
2.1. 基本保险金 ...................................................................................................................................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 3
3. 您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3
3.1. 保险费的交 ................................................................................................................................... 4
3.2. 宽限期 ...............................................................................................................................................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 ................................................................................................................... 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 4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 4
3.6. 现金价值权 ...................................................................................................................................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 ................................................................................................................ 5
4.1. 保险金受益 ................................................................................................................................... 5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 5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 5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 6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 6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6
5.2. 联系方式的变更 ............................................................................................................................... 7
5.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 7
5.4. 争议处理 ........................................................................................................................................... 7
6. 条款的解释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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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作为投保人,我们订立的合同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
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条款第 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合
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
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
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
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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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181920 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
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
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
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照下表规定的条
件和标准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年龄 满期保险金
0周岁-2 周岁 150%×已交保险费
3周岁-5 周岁 130%×已交保险费
6周岁-8 周岁 110%×已交保险费
9周岁-12 周岁 100%×已交保险费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
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您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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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费期间,
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
期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交付。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即为续期保险费的约定交付日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
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
险费和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
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
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二、出现本条款3.6.1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 60 日。
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
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
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
故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60 日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 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
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计算收到当日
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 10 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
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能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是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分金额。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
询。如您欠交某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则该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享受下述现金价值权益。
3.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
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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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
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如有附加合同,
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2. 减少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额,每年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需符合您申请时我们的规定限额。您办理减少保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向您退还所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办理减少保额后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每次减少的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额后,如果您仍应交付保险费,则以后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
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
险人本人。
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您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书后,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记录变更事项。
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
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生存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如果我们实际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多
于我们应该支付生存保险金,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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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向我们提
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上述保险金时的现金价值的部分。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证明材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
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
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
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
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
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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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
的部分。
5.2.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向您发送相
关通知或文件的,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
5.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我们有权要求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相
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条款的解释
【您】指投保人,即购买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 1年不计)
【被保险人】指受合同保障的人。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 229 日的合
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229 日,则 228 日为该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指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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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 1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 2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利息】合同效力中止后补交续期保险费和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该利息按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
算并通过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
【保单年度】:从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金受益人】:指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
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或虽未达到该等级
但我们认为其医疗水平满足我们要求的医院。当被保险人因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
后,必须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永久完全残疾】: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
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
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