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身故保险(2019)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31202001081054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任何形下保险承保任何或国组织的恐怖分或恐织成,或非法
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
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 订立本保险同时,被保险人或保人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故保险金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被保人在事件死亡且不定死亡先序的定受人死
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人因遭受外伤害事故且该事故发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院宣告死
的,保险按保险金给付身保险金。但若保险被宣死亡生还保险金受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保险人不负任
何赔偿责任:
(一)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七)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九)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一)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
污染;
(十二) 恐怖主义行为;
(十三)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 期间;
(十四)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五)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九) 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
期间;
(二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二十一)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保险期
第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
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 险人依据第十六、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 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 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
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 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意或因重失未行前规定务,足以保险定是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意不行如知义的,险人合同解除生的事故不承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重大未履如实义务险事的发有严的,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被保变更或工时,人或险人 10 内以面形
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
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
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
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人未
知的保险本保合同所载后住或通址发送的关通均视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十九 投保人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险人意或因重大过及时知,使保险事故性质因、失程度等
难以定的险人无法确定分,承担保险金责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 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导险人法核实该的真性的险人对无核实不承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保险合同关的以及履行本保合同产生的一争议处理用中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
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
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 6 小时内死亡。
5.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
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
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7.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
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
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
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8.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9.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
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0.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2.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
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
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15.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6.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