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37 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一、紧急医疗运送
1)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
当地其他就近地区医疗条件合适医院。
3)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
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紧急医疗送返
1)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其原出发地。如救援
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
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原出发地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
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原出发地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原出发地,被保险人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
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导致过期或
失效,保险人将承担被保险人的机票改签费 或重新安排的回程机票费,无论是机票改签或重新安排回程机票,
则上使用与原始回程机票相同的舱位,若经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使用原订舱位,经救援机构
建议及保险人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舱位。
4)被保险人经事故发生地的医生认定无法独自返回原出发地,救援机构可安排其一名随行旅伴陪同返回其原出发
地。被保险人的随行旅伴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原始回程机票或电
子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将承担随行旅伴的机票改签费或重新安排的回程机票费,随行旅伴使用
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舱位。
三、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
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
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
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四、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
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
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五、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
术;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
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
治疗或手术。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
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
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7.其他事项
一、 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
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
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二、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三、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8.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9.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0.释义
10.1 严重受伤
10.2 突发性疾病
10.3 原出发地
10.4 先天性疾病
10.5 既往病症
10.6 旅行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所罹患的突发性疾病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
患的疾病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
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
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
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的游览和
逗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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