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
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必须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
视为自动出院。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
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
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
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
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大
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
指中国大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