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商旅随身设备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144 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商务旅行时,因下列原因致其所有并随身携带、穿着或置于行李箱、手提箱或类似
容器内携带的商旅随身设备(见释义)遭受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付
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1) 被盗窃、抢劫与抢夺;
2) 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所致的毁损、损坏或遗失。
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1) 毁损标的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价为基础赔付;
2) 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
额;
3) 对于商旅随身设备的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保险人最高赔付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4) 对其他随身物品,每件物品的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保险人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人民币 1,000 元为限,且合计
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该附加保险的金额为限。
3.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食品、动物、植物;
2) 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舶、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或零配件)
3) 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
4) 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5) 货币、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
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驾驶证、身份证;
6) 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7) 被保险人所租用的物品;
8) 玻璃、磁器、陶器或其它易碎物品;
9) 商业用或商业活动用的物品或样品;
10) 走私品、违禁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非法物品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物品或纪念品的遗失或损坏;
2) 存贮或录制于磁带、磁盘、记录卡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
3)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它作为签帐或提款塑料卡片及其关联账户的损失;
4) 被保险人修理、清洁、变更物品所导致的损失;
5) 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失踪;
6) 可由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或酒店业者补偿的损失;
7) 擦撞、表面涂料剥落或单纯外观受损而不影响物品原有功能者。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
2) 生锈、腐败、发霉、变色、折旧、光线作用或正常使用的耗损、虫鼠破坏或固有瑕疵;
3) 保险标的物内装的液体流失导致其它保险标的物毁损。
具有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2) 发生保险人第二条第二款所载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 24 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
失书面证明。
主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索赔申请表;
2) 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3) 包含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报案证明文件;
4) 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同一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与“附加旅行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
的赔偿。
如果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物品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
领取的保险金。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商旅随身设备
8.2 商务旅行
指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投影仪,或与本次商务旅行密切相关的雇主合法拥有的设备及物品。
商务旅行是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
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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