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322020042305241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任何外部原因(见释义 9.1)(包括但不限于
然灾害(见释义 9.2)、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见释义
9.3)、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
(见释义 9.4)延迟,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出发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
出时间为止。
到达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
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保险人按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两者较长者为赔付标准。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变更保险》《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
加旅行缩短保险》或《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取消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赔付本附加
条款项下保险金。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
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
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
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
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2) 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13) 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航班预留时
间不足 90 分钟的;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赔付保险金: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
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
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 外部原因
9.2 自然灾害
9.3 其他旅客行为
9.4 公共交通工具
指任何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且不受被保险人控制或影响的客观事件。
指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沙尘暴、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或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指以下情况:
1) 其他旅客因航空公司服务问题霸占飞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
2) 其他旅客突发疾病。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
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
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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