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322020042204341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见释义 10.1)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
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为了能在此次旅行期间正常出入境而办理的临时旅行证件所需的办证费用;
2)因上述证件丢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办证城市,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期间所发生的额外住宿费用(限
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前往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见释义 10.2)费用。
因旅行证件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以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限额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10.3)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
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文件。
2)如旅行文件发生丢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被保险人该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
件。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
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3)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