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普通意外保险)2020() 330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后且保单生效前 90 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
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保险人依据本
附加条款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该次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
(二)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三)拒签证明;
(四)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因 1985 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任何一
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
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具体申根国家范围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根公约”确认的成员国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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