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
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
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
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
(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