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节假日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5032322020011010832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释义)四轮机动车(见释义)(7 座以下,含 7 座)在全国节
假日(见释义)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伤
残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4) 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8)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
9)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 驾驶 7 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15)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7)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警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6)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指法定周末假日,和国务院发布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