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自驾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5032522020011517901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 7 座)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
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 8.1)(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保
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8.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补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
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补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满上述约定 180 天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事故的医疗
责任: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 30 日;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
日起计算,最多延长 15 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
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
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4) 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8)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
9)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 驾驶 7 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16)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8)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1) 根据交通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第三者处获得补偿的,但第三者仍未补偿的费用;
22)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
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23) 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4) 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
等级病房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