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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有效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人与险人
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合的投人应为具完全民事为能的被保险本人或在合同
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时,被保人或投人可指定人或数人为意外身保险金受人。意外
身故保险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
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险金受益与被保人在同一件中死亡,且不能定死亡先顺序的,
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变更意身故保险受益人,但须书面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在本合同批注因意身故险金益人更发的法纠纷保险不承任何
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的父母外投保人得为无民行为能力人投保本险。父母其未
子女保本险的因被险人亡给的身保险总和不得过国保险督管
机构限定的限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为能力人的,可以其监护人定或者变
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本同保期间内,保险人发下列险事故的保险人承如下
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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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伤害故,并自故发之日 180 日内 180 )因
故为接且独原导致保险身故保险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额向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害事故自该事故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院宣告死
亡的,保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险人付意身故保险已依合同过意外伤保险则在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监会,
发[2014]6 准编 JR/T0083-2013下简所述
残项目,险人据本同及《伤定标》规的评定原对被险人残程进行
评定并按定结所对应的伤残定标》中的给付比乘以险单载明的保
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伤害故发日起 180 疗仍束的则按意外害事生之
180
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次意伤害事之前已有残,保险人按合并的伤残程,依本合
同及《伤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评定果所应的
残评标准中规的给比例以保单上明的险金额向外伤险金益人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意外害事故成两处或处以上伤残程度时应首先根《伤残评
定标准》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处伤程度不同保险以最的伤
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级在评定础上多晋一级最高升至一级。同部位质的残,
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在保险期内,被保人因不意外伤害故导致《伤残评定准》所列项或两项
以上伤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残程度的构成
保险仅给其中付比最高伤残度所应的外伤残保金。果后伤残
所对的给比例之前何一伤残度所应的付比例都,则险人付后次伤
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按本约定计给付的保险数额以本合同保险为限如果
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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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 恐怖袭击;
(八) 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十)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可的交通工具;
()
的意外
(十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被保在下间遭意外导致、伤,保人不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动车期间;
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四) 被保险人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无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
(六 保险作为运动员在加训或比间;被保人作军人(含特
)()
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 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七) 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八条 本合保险由投人在时与人约并在险单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保险依据险金额与险费率计,在险单中载。投保人该按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十条 本合的保期间由投人在投保与保人约,最长不超过 1
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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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订立本同时采用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保人向投保提供
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 保险人照本同的定,认为保险人或益人供的有关赔的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人到被险人或者受益的给保险的请后,应在 5
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保险人应将核定结通知被险人或者益人;对属于保险任的,保人在与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
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人未时履行前规定义的,除给保险金外,应当给付被险人或者受益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 保险人照本同约作出核定,对不属保险任的,应自作
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 60 日内,对其
给付保险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 除另有定外投保应当在本同成立时次性清保险费
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 订立本同时保险就被保险的有关情提出问的,投人应
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因重过失未履款规的如知义务,以影险人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行如告知义务保险对于解除前发的保故,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失未行如实告务,保险的发生有重影,保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同订立时经知道保人未如告知的情况的,保人不得解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内以书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职业分类其危险性
降低的,保险在接到通知后,自被保险人业或工种变更之日,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
工种对应保险费差额;依照保人职业分其危性增加的保险接到知后,自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人所的职或工种依险人业分拒保范围的,人有解除
本合。如险人除合的,合同保险接到保险人职或工变更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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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时起止,险人按短费率收保任开之日起至同解之日期间的保
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人变业或种且未依合同定通保险而发保险故的若依
保险职业类被险人所变的职工种在拒范围内但危险加的保险
按其保险与变后的职业工种对应保险比例计算给付险金若被
人所更的业或种依保险职业类在保范内的,保人不给付险金
责任保险按短费率收保责任始之起至同解除之止期保险,并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 保险事发生,投人、被保人或受益应当时通知保人。
意或因重过失及时知,使保事故性质原因、损程度以确的,
险人无法定的分,承担付保金责保险人通过其途径已经及时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一条 保险申请向保人申请给保险时,提交以下料。险金
申请人因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申请未能
提供关材,导保险无法实该请的实性,保险人无法部分承担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的死亡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
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人向险人请求付保金的讼时期间为二,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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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同发的争议,当事协商决。商不成的提交
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争处理用中华人共和法律不包港、澳、地区
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立后持续有效直至险单定的险期间届或达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通知保人之日起,本加合
30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剩余部分保险费为零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合法有】本合同指合法效均以中人民共和国法含港、澳台地区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人身体受伤害的客
观事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或者身故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健康的人潜在疾、机能障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症状 24 小时内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中毒食用的食物被细菌细菌毒素染,或食物含有毒而引起的急性
毒性疾病。
【高风险动】指比般常规的运动风等级更高、更容易生人身伤的运动,
在进行此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人不具备的相关知
识和技能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保险人进行此类运
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
滑雪,滑,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武术比赛,摔跤
比赛,柔,空手道,跆拳道,马术,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
车辆表演,蹦极
【酒后驾】指经检或者鉴,发生保事故时被保险人每毫升血液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依据《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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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定认定,保险人根据公安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保险人是否属于酒
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或驾驶证已
过有效期的;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
驶证实施验的或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
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车辆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无合法效行驶证发生保险故时没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机动车登
制度的规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包括下列情形之
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机动车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或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4)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的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机动车指以动力置驱动者牵引,道路行驶的供人员用或者用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轮式车辆。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毒品】中华人民和国刑规定的鸦、海洛因、甲基苯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
业。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请人】指保险人、受人,保险人、益人的承人或依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医院】国家卫生医院等分类中的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通部包括
室、需医、国医疗联合房、复病和干病房以及属于医院单独
为诊、康、护、疗、戒、戒等或类似医疗机构及在单中明的
予承的医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准的医疗设备,并
且全日二十四小时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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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1. 保险期间在 15 日以上(不含 15 日),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
2 2 ;保 2 月以 3 3 ,依
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 8 日至 15 日之间(含 8 日及 15 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 8%;
3. 保险期间在 1 日至 7 日之间 (含 1 日及 7 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