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注意保
险车辆使用的安全,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本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
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
知我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