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保险人首次参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以后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才开始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在此约定的 30 天称为等待期。在等待期 30 天内(含第 30 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根据
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保险合同可承保法定传染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
未载明法定传染病类型的,则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法定传染病:(1)该种疾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所列明的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不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即艾滋病、乙肝、流行性感冒、流
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伤寒和副伤寒、淋病及梅毒,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2)该种疾病以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该种疾病的最新定义为准。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
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