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小爱终身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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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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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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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小爱终身寿险合同”
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身体全残保障。
如您临时有需要,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或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或申请保单借款,您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同时借
款金额不能超过我们规定的上限。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
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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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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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6.3 保单借款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合同终止
7.8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7.9 失踪处理
7.10 争议处理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司法鉴定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6.其他权益
6.1 减保
6.2 减额交清
华贵保险[2019]终身寿险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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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小爱终身寿险条
1.
我们保什么、保多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
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
外伤害
1
导致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2
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
身体全残
3
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
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
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3
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
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
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
书。
关节机能的丧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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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
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 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4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条款
“2.1 责任免除”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3.3 合同效力中止”“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
险费约
定支付日
5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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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
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在先扣除您所欠的保单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退还
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
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
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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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
4.4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
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
行鉴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豫期指您收到电子
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
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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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1.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
失。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
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比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6.2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
下,如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
调整,本公司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对应的一次交清保险费,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
6.3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
提出保单借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
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得
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与
本金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
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借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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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
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7.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
6
不满 76 周岁,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7.3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7.4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
作出明确说明,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7.4 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6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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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6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
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及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7.8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利息、其他
未还清款项的,我们将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再办理相关手续。
7.9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
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
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7.10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
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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