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小爱终身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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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
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7.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
6
、不满 76 周岁,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7.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7.4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7.4 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6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