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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322020042305231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9.1)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9.2)治疗,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其住院日数(见释义 9.3)给付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旅行期间,且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经医
生诊断必须继续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人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保单载明的最高赔偿住院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疗机构,
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 90 日,则视为因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院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 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10)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1)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
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 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14)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9.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5)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9.5)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6)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 9.6)及不合理的住院;
1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 9.7)后
18)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9) 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2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运
23)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24)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
25)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
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6)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27)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
住院津贴和住院陪护津贴累计最长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