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费后重新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合同
不计算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获得新的本合同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请投保人投保前充分理解此产品因盈
利偏离预期导致保险人停售或调整产品的可能性。保险人评估投保人的新合同申请时,有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变
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及被保险人年龄对费率等进行调整。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
为投保人办理新合同办理手续。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下情形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新单的申请:1)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保
单载明的最高重新投保年龄;2)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3)保险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原则,审核不同意重新投
保。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主合同被保险人妊娠满 28 周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
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活体新生儿。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
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院工作且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
指由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初次患有以下疾病:
一、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
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
裂,以及由头颅 X 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
二、唐氏综合征
即 21-三体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 21 号染色体(即 21 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
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为 47,XX,+21 或者是 47,XY,+21.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智力低下、特殊面容
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
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
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四、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指因原始房间隔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出现异常,致左、右心房之间遗留孔隙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五、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 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 室间隔缺损;
(3) 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