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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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 款)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公司,
即“我们”。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
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
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豁免保险费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六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您有保险同的利.....................................................第十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
.........................................................................第九、第十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
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轻症疾病的定义”......................
................... ...................................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条
本附加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2021〕
疾病保险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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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一部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五部分 何解除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六部分 需关注的其他事
第二部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部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四部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一条 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第七部分
第十四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三十条 释义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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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内 容】
第一部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
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
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
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 款)合同条(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
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第四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且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所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该保险费之和为按年交方式计
算的年度应收保险费。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包括
1. 主保险合同;
2. 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上且生效日、交费期间与主保险合同完全一致的其他附加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附加合同终止。
90 日的时间称为待期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释义四)发生上述
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以内(含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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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重大病、中症疾病病分保险次发生符加合
“第二十七条 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
义”,或首次附加 二十 病的义”、“ 中症
病的第二 疾病”之态,者首受符加合
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
明确诊断。
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自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 1 6 项情一直或间被保人身或全,或列第 1 8
形之致被险人确诊首次附加同定的重病、中症病、疾病或者
达到加合定义重大疾病症疾、轻疾病病状,或者首受本加合
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力恢复之日起 2 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释义八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释
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二)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三)
8. 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五)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
义十六)发生上述第 2 至第 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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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定的交
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在您补交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
任。
如果您在截止付当费,加合期截的次日零
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第十一 申请人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约定
为您或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二 保险事故的通知
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的除外。
第十三 司法鉴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四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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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
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五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
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
第十六 诉讼时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何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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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重大履行定的义务影响定是
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保险,我们不免保责任应当退本附同实的保
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二十 合同解除权的限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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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释义十七)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
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豁免。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
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
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3.本附加合同所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均已经被豁免。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八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
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疾病定义;第二十九至一百二十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
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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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释义十八(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九))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二十)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
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二十一)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 Ann Arbor 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 WHO 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10/50 HPF 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
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含)
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肢体(释义二十二)肌力(释义二十三)2 级(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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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释义二十四)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6 基本日常生活活(释义二十五)中的 3 项或 3
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脏、心脏、脏或小肠的异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
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
慢性肾脏5,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
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2个或2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
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神经、被膜的非肿瘤ICD-O-3形态学编属于0性肿1
(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 ,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
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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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
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
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55以下,且经持续使呼吸及其他生
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释义二十六)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
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明——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
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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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
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
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
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33
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III度,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功能
态分级释义二十七)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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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
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3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
证据。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
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正常的25%
<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
行的切除、换、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动脉弓
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满足以下所有条
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
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
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
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影像学检验证实,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
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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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三十、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
血液HIV病毒阴性/HIV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HIV毒或者HIV抗体,血液HIV病毒
阳性和/HIV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
医生和牙科医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
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HIV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三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
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180日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急性病毒性传染病,其临床表现多样。本保障仅限于脊髓
灰质的神统功能损被保肢或以上永久丧失
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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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活动。
三十三、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
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1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三十四、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
制型心肌3,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
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到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
显示IV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赔时需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其他支持性检查结果及诊断报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植物人状态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
需要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该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植物人状态必须持30日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属于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六、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
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
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由我们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三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由多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
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符合WHO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以上
狼疮炎,伴有续性蛋白尿尿蛋++)的性红狼疮病必须由们认
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
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
微小病变型
II
系膜病变型
III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
弥漫增生型
V
膜型
VI
肾小球硬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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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
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
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险
所患的类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且已经达类风湿性节炎能分IV级的永久逆性
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Ⅱ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Ⅲ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IV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四十、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项疾任不责任除中传性疾病天性、变色体
的限制。
四十一、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
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二、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合征,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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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3项或3项以上。
四十三、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
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闭锁综合征
由于双侧脑桥基底部病变,脑干腹侧的皮质核束和皮质脊髓束受损而导致的缄默和四肢瘫痪。
临床表现为意识清醒或仅有轻微损害,除睁闭眼和眼球上下运动外其它全部运动、吞咽语言功能
均丧失。诊断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认,并必须持续至少一个月病史记录。
四十五、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
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由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并伴有胰腺功能障碍本病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
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最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面积20%或以上)或中度
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
3.
定,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四十八、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1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 CREST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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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
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
1.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 提供输血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
裁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
范围们拥得使用被的所样本利和些样行独的权
利。
五十一、严重--雅二氏病
是一种由动物源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
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
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
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报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开颅手术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瘤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三、一肢及单眼缺失——3周岁后始理赔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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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
稚细胞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 外周血原始细>1%
4. 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
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
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六、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
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
2
)持续<50mmHg
五十七、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
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
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五十八、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斯蒂尔病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髋及膝关节置换
2. 由风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五十九、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日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六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是指常增的绒织浸性生长侵子宫或转至其器官织的
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十一、出血性登革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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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4种症状,括发高烧、血现象、肿大和循环衰
(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III级及第IV级)
出血革热诊断须由认可医院的专医生性登革热障范
内。
六十二、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缺乏VIII血因子)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
子),而凝血因子VIII凝血因子IX活性水平少1%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
医生确认。
六十三、成骨不全症第3
成骨不全症第3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就成骨不全症3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 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 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六十四、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保障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 因风湿热所导致1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20%或以上)或狭窄
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常值的30%或以下)有关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
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六十五、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
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
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之一:
①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② 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六十六、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
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心功能衰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或左室射血分数低
30%
2. 持续不间断180日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六十七、严重癫痫症
本病的诊我们医院的神儿科根据临床症状图及MRI
PETC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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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
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八、I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缩症
一种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退化性疾病会逐渐由近端肌肉至远端肌肉无力并萎缩(主
要在下肢)该损害必须独立于所有其他原因并直接引致被保险人永久地丧失进行3项或以上的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有适当的神经肌肉测试如肌电图(EMG
作证据。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上此项疾病的年龄必须在6周岁17周岁之间才可有资格获得保障赔偿。
六十九、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 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5. 腹水。
我们项疾任不责任除中传性疾病天性、变色体
的限制。
七十、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
导管检查证实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七十一、川崎病冠状动脉瘤手术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主险合断性实川发冠或其管异实际
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七十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
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七十三、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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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四、严重肠道疾病并发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七十五、严重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
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十六、严重哮喘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哮喘,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下降,轻微体力活动即有呼吸困难,且持续6个月以上
3. 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由影像学检查证实的胸廓畸形
4. 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
七十七、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1 个纤
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须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
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日以上。
七十八、严重冠心病
指被保险人经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至少一支血管管
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冠状动脉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
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七十九、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
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 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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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
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八十一、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二、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
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八十三、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
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
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
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
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180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和动脉
血氧饱和度(SaO
2
<80%
八十五、亚急性硬化性全脑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
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
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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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八十六、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其病原体多为乳头多瘤空泡病毒,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八十七、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多与遗传有关的疾病。必须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运动功能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3
3项以上。
八十八、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
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
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
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九、横贯性脊髓炎后遗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
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 1 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
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
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肌力2级或以下。
九十一、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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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二、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
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九十三、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九十四、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 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3. 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生的
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九十五、Brugada综合征
被保险人必须由三级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 心电图有典型IBrugada波;
3. 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九十六、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
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 25
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72小时)
2. 急性发作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
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
2
/FiO
2
(动脉血压分/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九十七、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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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后始理赔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
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6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3 项或 3 项以上,持续至 180
被保险人在 3 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十九、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
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
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
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
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 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
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一百、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dl> 102µ 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 mol/L>3.5mg/dl或尿<500ml/d
7. 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不低于96小时;
9. 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15天。
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一、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
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二、皮质基底节变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
势异常为临床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6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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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〇三、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
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
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6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3 项或 3 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四、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班丘疹、疱疹。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 3 项中的任意 1 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一百〇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
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
以下条件:
1. 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LKM1
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一百〇六、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
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一百〇七、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指一种以侵犯颅动脉为主的系统性血管炎综合征。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其中单眼失明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一百〇八、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一百〇九、范可尼综合征——3周岁后始理赔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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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3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一十、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60%以上;
4.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170%
5. 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一百一十一、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血管年龄关性变性渗出性年相关斑变,指生脉新生
CNV异常生长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经专科医生通过荧光素眼底血管
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确诊。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一百一十二、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
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
②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
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1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
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一百一十四、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
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一百一十五、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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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六、线粒体脑肌病
是一组由于线粒体结构、功能异常所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其中肌肉损害
主要表现为骨骼肌极度不能耐受疲劳。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外肌麻痹、共济失调、癫痫反复发作、视神经病变、智力障碍。
我们项疾任不责任除中传性疾病天性、变色体
的限制。
一百一十七、嗜血细胞综合
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一组由多种原因诱发的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
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
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 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 铁蛋白>500ng/ml
3. 外周血细胞减少,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Hb100g/LPLTS100×10
9
/L
性粒细胞<1.0×10
9
/L
4. 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有特征性噬血细胞的增加;
5. 血清可溶性CD25≥2400U/ml
我们项疾任不责任除中传性疾病天性、变色体
的限制。
一百一十八、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
完全性断离。冻伤指由于低温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的损伤。
一百一十九、大面积植皮手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损害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且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一百二十、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4条件:
1. 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 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血小板计≤50×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
④血红蛋白计数≤90g/L
3. 骨髓检查提示
①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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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 肾功能损害;
5. 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一、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
维持系统72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1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三、中度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必须为严重及永久性神经损伤的运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
四、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指脑损伤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法独立完成6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
2项以上;
2. 在外伤180日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五、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指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
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 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 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六、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
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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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七、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障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
2. 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中度严重克罗恩病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方符合理赔条件。
九、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因药物滥用、酗酒、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十一、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2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疾病确诊180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十三、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
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中度面积III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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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
身体表面积的15%15%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III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十五、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
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十六、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
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保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
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后,该肢
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七、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
仍遗留下列障碍: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
炎。
十八、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
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十九、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二十、中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面积的3/5全身体表面积的1.8%且未达到重大疾
“重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算,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
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床诊断属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健康问题国际统计
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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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特指下6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发生淋巴结和远处移且WHO分级G1别(核分裂像<10/50 HPFki-67≤2%)的神经
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
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
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
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MRI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
四、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
病灶的积极治疗。
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包括
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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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六、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颈动脉血管介入治疗术是1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 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或进行植
入支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七、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1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 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 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或进行植
入支架或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八、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诊断
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九、单眼视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眼视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和“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
性病变”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十、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主动疾病际实经皮导管进行动脉术。动脉胸主和腹
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一、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并首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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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接受了介入或放射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经影像学检查确认颅内动脉瘤诊断成立。并确实进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经血
管内动脉瘤栓塞术、经血管内盘绕治疗术、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流量分流器置入术。
该诊断必须是经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有关治疗
手术亦必须为医疗必须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
十三、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1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且未达到中症疾病“中度面III度烧伤”和重大疾病“严重III度烧伤”的给付
标准。
十四、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皮质瘤所致的酮分过多而产的继恶性血压实际了肾
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五、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
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眼视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和“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
性病变”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十六、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
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 原发性心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
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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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早期象皮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九、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
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 必须由我认可的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
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肯定的诊断;
3. MetavirF4Knodell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或有关的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左和/或右肝叶切除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分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滥用药物致的疾病或者紊乱/者因捐赠肝脏而所的肝脏手术均在保
围内。
二十二、单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
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三、轻度慢性肾脏疾病
轻度慢性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 血肌酐(Scr>5mg/dl>442µ mol/L
3. 连续维持至少180日;
4. 慢性肾功能损害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泌尿科或肾病科专科医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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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嗜铬细胞瘤的诊断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六、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
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七、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变性手术、部分或单侧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二十九、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变性手术、部分或单侧的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
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三十一、轻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达到下列程度之一,且未达到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重大疾病“重度面部烧
伤”的给付标准:
1. 面部III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1/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1%
2. 面部II度烧伤且面积达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部面积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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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颈部。
三十二、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有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监测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
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2项条件
1.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第七部 释义
第三十 释义
一、全残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的。
永久完全: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 0.02或视野半径小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不能独立
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二、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附加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本
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三、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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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们认可的医院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
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
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六、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 3 以上。
七、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
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八、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酒驾驶。
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一、机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
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二、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
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三、艾滋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
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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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十四、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五、先天性畸变、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六、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十七、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10 1 2010 10 1 日至 2011 9
30 24 期间为 0 周岁,2011 10 1 零时至 2012 9 30 24 时期间为 1 周岁,依
此类推。
十八、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
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
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九、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二十、ICD-O-3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 ICD 中肿瘤形态学
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
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二十一、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二十二、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十三、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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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二十四、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
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二十五、6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十六、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七、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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