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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
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
娱乐性高风险运动或以保险单特别注明的运动员身份参加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承保的高风险运动项
目,经合同双方约定后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
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
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
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冰,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
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
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
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责任免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
演,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被保险人参加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运动合同的;
(四)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五)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高风险运动项目)
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本附加保险并收取相应保险费时起,最长
不超过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批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
供下列材险金人未能提有关,导保险人无实该请的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