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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从事违法行为或者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
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
相关费用,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受此限;
(三)未经保险人审核通过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
用;
(四)在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
用;
(五)未取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及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关
批准的检查、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的所有费用,试验性治疗的
所有费用;
(六)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者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
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补偿的费用;
(七)代诊费用,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经由
医疗服务供应商指定并授权的机构除外),没有按时就诊的预
约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
的医疗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八)为个人舒适或者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电视、套房及其相关设施、雇佣护工、房屋打扫、访客膳食和
住宿、电话、家庭设备、旅行费;
(九)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但按疗程将在保险期
间届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服用的药品费用不受此限;
(十)健康检查费、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
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
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疫苗接种费,出于行政
或者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
者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但健康检查医疗保险
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非药品准字号的药品费和非(食)药监械号的设
备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品、膳食补充剂、药妆、戒烟药物、
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
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药费,草药代加
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的费用或者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用;
(十二)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
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
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相关费用;
(十四)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临终关怀费,静养疗法、
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发生的护理费,为休
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费,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
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者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医疗机构
已实际成为或者倾向作为被保险人住家或者常住处情形下发生
的费用,完全或者部分因为家庭原因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五)选择性手术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
者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非
医学必需的费用;
(十六)性别转换症治疗费,性障碍治疗费,以及上述相
关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原因和形式的美容、整容、
非医学必需的整形费,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费,义齿、
高嵌体、种植牙、贴面费用;
(十七)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
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黄褐斑、皮肤
白斑、色素沉着)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蜘蛛脉、除
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
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白癜风、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
相关费用;
(十八)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男性型脱发或者其他种类秃发的治疗费,以激光、电解、蜡
或者其他方法祛除毛发费,发生男性型脱发、女性与年龄相关
脱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的脱发等情形时的头发移植费;
(十九)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
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
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
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减肥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
用;
(二十)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二十一)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二)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怀孕、
分娩、流产、助孕(包括但不限于受胎药、人工授精、试管授精、
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不孕
不育、生育控制、孕前准备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及其他
相关费用;
(二十三)因溶剂滥用、毒品滥用、酒精(酒精过敏、误
服酒精除外)、或者任何成瘾物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伤害或者
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使用违反中国大
陆法律的疫苗和药物、非医师医嘱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医嘱要
求用量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伤害或者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
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四)牙科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牙科医疗保险责
任不在此限;
(二十五)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定制或者改
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助听器、人工耳蜗、
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自动轮椅或者自动床、舒适设备(如
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及其他类似设备费;非手术中必需的
假体、矫正器具或者相似的器具费,但医师认为治疗必不可少
的假体或者耐用医疗设备不在此限;
(二十六)矫正鞋或者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
弓支撑器、矫正器或者任何其他预防性的服务或者器材)费,
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者足弓塌陷的
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的(如
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费,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者韧带
的手术不在此限;
(二十七)常规足部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因意外伤害
或者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
(二十八)中国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等强制性措施期间发生的检查检测费、食
宿费、服务费和运送费等与治疗不相关的费用;
(二十九)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经医疗服务
供应商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在此限;
(三十)与精神和心理障碍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
力缺陷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心理缺陷或者心理发育迟缓评
估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三十一)睡眠检查和治疗费,对疑为发作性睡眠或者阻
塞性呼吸暂停症状的检查和治疗费;
(三十二)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
(三十三)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
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者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十四)对由下列任何异常风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
他相关费用:参加或者受训职业体育运动、高风险运动,战争
和恐怖活动,放射材料辐射或者核燃料燃烧,主动置身于风险,
但抢救他人性命情形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保险费、免赔额和自付比例
第十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
择,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投保家庭共享保险金额保障方案的,
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共用一个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并载明于本合同
中。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医疗援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