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
第( 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8), 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9)的机动车(见 9.2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1)(本合同所列第 32、45、
87 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见 9.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
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
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2.4、
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