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第一被保险人及第二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三、您申报的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
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
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