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融盛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9】(主) 012
总则
第一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 年龄在 6 个月(含)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 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的下列主体,可以作为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二)具备合法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
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
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
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因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
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30 退
付的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七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
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规定的评
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标准》规定所对应的
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评定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
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
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
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八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击或被谋杀;
(五)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七)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九)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违法罪活被依服刑
逃期间;
三)精神为障界卫布的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高风动期, 被保作为动员
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五)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七)险人、毒效驾或驾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保险金额
第十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十一条 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
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10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险人对保险费交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
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退
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退
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
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注明或保险人知晓的最后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被保险
人。
第二十二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
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三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
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五条 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
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
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等单
位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
残程度评定书;
五)金申所能与确险事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
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
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
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
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法律规定为准。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解除合同,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过任
何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本条列明的保险合同解
除申请材料之时起,本保险合同解除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按照合同约定退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1. 周
足年龄。
2.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2014]6
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
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
4.猝
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5.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
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
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
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
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
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
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
写为 AIDS。
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
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
酒后驾驶。
8.无有效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
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
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
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
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无有效行驶
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0.现金价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
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1.保险金申请人
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
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