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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2522018083007882)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
用。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
害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
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
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
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
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
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
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
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