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化吸入、鼻饲管置管、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引流管冲洗、灌肠、
导尿、肛管排气,和针对癌症的非侵入性治疗(如伽马刀、射频、聚焦超声治疗)、化学疗法、
内分泌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靶向疗法而发生的费用。
5.药品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
口药品的费用,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抗排斥药物。
6.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
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7.手术费:包括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若被保险人为受体,则被保险人和移植当天
捐献者的手术费用都包含)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手术费用。上述外科手术费用具体是指住
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
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
设备费。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的,此项费用也在手术费用保障范围
内。
8.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
必需的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
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包括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
强护理病房(CCU)、呼吸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NICU)、
急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ICU)等。
9.中医治疗费用: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中医治疗、中成药、中草药费
用。
10.膳食费: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
购买的个人用品。
(三)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需在合同指
定的医院进行门诊癌症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癌症特殊门诊医
疗费用,包括门诊手术、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
疗法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其
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如需赶赴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省外或
直辖市外)到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癌症治疗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费用
(限飞机及火车:飞机限经济舱及以下;火车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以下。)进行补偿,且保险年度内以保险单载明额度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需进行靶向治疗时,如医院内没有相
关必需药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正规有相关资质的药房购买的靶向药物按照约
定比例进行费用补偿。院外靶向药购药须符合药物临床用药规范,且单次就诊处方购药量不
超过就诊后一个月的治疗用量,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买的药物。超出用药规范的重复购
买不予报销。
第六条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经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
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
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