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等诊断证明文件以及医院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专科医生给出的放射治疗建议;
(四)能证明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的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
日)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境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护照
和出入境记录等);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未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适应症评估,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二、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
被保险人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适应症评估后,应向授权服务商提交《质子重
离子治疗评估申请表》和《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授权服务商将为被保险人推
荐三所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并将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提交至选定的医
疗机构,由其评估是否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认为被保险人不适合接受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治疗方案授权书签署
如果被保险人通过选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且至少有一所本合
同约定的海外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
选定接受其中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就所选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就医计划等内
容与授权服务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后,授权服务商将为
其进行就医安排。本合同的就医安排只对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约定的医疗机构有
效,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就医安排自负交通住宿费用前往指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
子医疗机构就医。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如果在治疗方案授权
书签署之后的 1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双方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被保险人
需按照上述流程重新进行出国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可行性评估。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
赔付保险金,但我们累计赔付的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总限额为限,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年度保险金总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
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
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
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