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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已身故或已发
生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自主合同被保
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
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及主合同被保险人因同一事件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不能
确定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先后顺序的,推定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在先。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
指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酒
后驾驶(见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2)-(3)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1.4 犹豫期”、“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年龄错误”及“10 释义”中背景突出
显示的内容。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