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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财险)(备-通意外保险)[2021](主)028
总则
第一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六周(含)
自然人。
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
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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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
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
,
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事
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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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
()
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
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事
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国家现行伤残鉴定标准(即原保监
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标 JR/T0083-2013“《残评
准》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
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所列伤残程度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第一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险人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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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
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食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他内科手术或
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射药物;
(七何生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
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九猝死病或其他自身身体原因括但不限
心脏骤停、呼吸衰竭、急性病突发等外来伤害之外的原因;
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跤比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
动期间。
第八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保险
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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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
付保险金。
发生本条款第六条七条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投保
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外)
保险金额
第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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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
供。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
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知书,并说明理由。
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
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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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
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应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退
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
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
退
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
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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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如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较原职业或工种危险性增
但属于保险人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
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
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变更后的职业
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
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
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
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时通知,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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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
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
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质、原因、伤残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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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
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
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
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当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六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
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
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
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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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 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扣减相应手续费
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
如下: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其他人。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
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事故。
其中“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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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
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
山和雪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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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
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职业、
活动。
无有效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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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
工本费、保险佣金三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