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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194 号
伤害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术安全意外伤害
保险,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小微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出租屋居住人
员意外伤害保险,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骨折意外伤害保
险,手术意外伤害保险(A),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B),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门服务人员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见义勇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
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
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
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