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保险人普通意外保险
或健保险同(下简称“合同”)使用。合同,本险合
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加险同为附加约定以主同为及本附加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
保险金,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合同责任终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猝死的定义,猝死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
在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身故。猝死的时间限度指从首次发病到身故所经过的时间
具体投保与保人协商确并在险单中载以外,不
险合险责导致疾病保险投保未知曾进
而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
责任免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 被保险人拒依强制伤害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释 1)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 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 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 2)事故身故;
(十二) 被保跳伞、滑翔、武术比赛技表
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任何学、原子能武或核能装、灼
染或辐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精神和行为障(以世界卫生组织颁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二)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四)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释义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
4)、性传播疾病;
(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或已经明确诊疗的疾病保险期间因此疾病身故的。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人承担给最高金额保人
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按下述要求提交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有关、导人无实该实性,保法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二)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释义 5)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
(三)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四)由殡葬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殡葬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六)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七)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八)若猝死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1.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 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发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形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则指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急救中心,
不包为诊康复、休静养戒毒或类机构
疗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
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