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
本公司
...
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合同
...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
.........
害保险合同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4 合同内容变更
5.5 联系方式变更
5.6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意外伤害
6.6 医院
6.7 住院
6.8 当地
6.9 基本医疗保险
6.10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6.11 公费医疗
6.12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6.13 同一次住院
6.14 猝死
6.15 醉酒
6.16 毒品
6.17 酒后驾驶
6.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9 无有效行驶证
6.20 机动车
6.21 医疗事故
6.22 非处方药
6.23 潜水
6.24 攀岩
6.25 探险
6.26 武术比赛
6.27 特技表演
6.28 康复治疗
6.29 牙齿治疗
6.3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6.31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6.32 医生
大家养老[2020]意外伤害保 22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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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合同构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 6.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投保年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周岁(见释义 6.2)计算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
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见释义 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公司提供的保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包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若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若有)猝死基本保险金额(若有)
其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若有)=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若有)
×180 天。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若有)、意外
伤害住院日津贴额(若有)和猝死基本保险金额(若有)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止。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分为“必选”“可选”
两部分。其中“必选”责任包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
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共三项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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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加投“可选”责任,并在本合
中载明。
必选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
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
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例
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
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
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
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
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 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
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
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以意
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医院(见释义 6.6)门急诊接受治疗或经医院确诊必须
(见释义 6.7)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见释义 6.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本医疗保险(见释义 6.9)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
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 6.10)(以下简称“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经费医(见释义 6.11)、基本医疗保险府主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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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见释义 6.12)结算的,本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次的意外医疗
费用-本次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补偿的金额-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余额)×100%;
(2)申请保险金时未经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结算的,
本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次的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余额)×8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的、本合同不予赔
偿的部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的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
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经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余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余额≥0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意外伤害
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治疗的,至其保险
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
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
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其保
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
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释义 6.13)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
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本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猝死(见释 6.14)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统称为身故保险金。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发生伤残或身故的,
本公司均不承担该次保险责任。
补偿原
在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
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
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的相应保
险金之和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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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即从
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
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见释义 6.1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见释义 6.16);
(6) 被保险人后驾(见释义 6.17)、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8)或
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见释 6.19)的动车(见释 6.20);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 6.2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处方(见
释义 6.22)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6.23)、跳伞、(见释义
6.24)、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见释义 6.25)、摔跤、武术比
(见释义 6.26)、特技表演(见释 6.27)、赛马、赛车、蹦极;
(11) 疗养、康复治疗(见释 6.2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牙齿治(见释义 6.2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
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
清。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
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合
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投保人应当在每个险费约定支付(见释义 6.30)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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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
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
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
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
止及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
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
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
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有)、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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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
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
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
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资质的鉴定机构(见释义 6.31)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
定书;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
明等。
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
明等。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门(急)诊病历记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等;
(3)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明细(指门(急)诊费用清单明细或住
期间各项费用明细的汇总清单);
(4)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如上述
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还须提供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
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
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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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
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
明等。
猝死保险金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猝死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受益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
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条 4.3 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伤残
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猝死,本公司
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然后再
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意外伤残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身故或猝死,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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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诉讼时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
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
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
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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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
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职业或工种变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
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
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值。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争议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释义
合法有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一岁足一计。出生 2000 9 1 日,2000
9 1 日至 2001 8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9 1 日至 2002 8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民身份
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
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 2
10
现金价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
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
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
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
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意外伤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住院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
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
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
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离开日及以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地
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若被保险
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所在地。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4)由(见释义 6.32)开具的处方药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
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
核鉴定。
公费医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
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
务。
附件 2
11
政府主办补充
医疗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
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
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
同一次住院。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
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附件 2
12
非处方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康复治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
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
护理等。
牙齿治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
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附件 2
13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保险金给付比
1
100%
2
90%
3
80%
4
70%
5
60%
6
50%
7
40%
8
30%
9
2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