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
..............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
.....
本公司
...
指大家
...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合同
...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2.3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费的交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 保险金的申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
4.4 保险金给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合同内容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5.4 争议处理
6. 释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意外伤害
6.6 运营汽车
6.7 网约车
6.8 非运营乘用车
6.9 交通事故
6.10 共享单车
6.11 醉酒
6.12 毒品
6.13 酒后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5 无有效行驶证
6.16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6.17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6.18 猝死
6.19 医生
[2020]
2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件 2
1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
1.
1.1
合同构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 6.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年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见释义 6.2)计算
1.3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见释义 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 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类意外伤害(见释 6.5)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意外身故基本保险
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其中,同一类意外伤
残基本保险金额不高于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
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
本合同可以就以下 8 类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从
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A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
效机票进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
班机的舱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B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
票踏上轮船甲板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轮船甲板时止遭受
的意外伤害;
C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
附件 2
2
票进入火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火车车厢时止遭受
的意外伤害;
D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
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地铁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E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时
),遭受的意外伤害;
F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见释义 6.6)(包括
约车(见释义 6.7))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时始,至被保
险人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G 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运营乘用车(见释义 6.8)过程中且被保险人
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非运营乘用车内,交通事故(见释 6.9)遭受
意外伤害;
H 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共享单车(见释 6.10)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
身于所骑行的共享单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
D 类、E 类、F 类、G 类、H 类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其意外伤害必须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本公司
才承担保险责。但 A 类、B 类、C 类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此限制。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
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
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 1)所对应给付比
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
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
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
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
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 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
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附件 2
3
意外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
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曾因同一类意外伤害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
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
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的各项保
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类意外伤
害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同一意外事故符合多个责任时,仅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
金额最高的一项责任给付。
2.5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见释义 6.11),主动吸食或者注射(见释义 6.12);
(4) 被保险人后驾(见释义 6.13)、合法有效驾驶证驾(见释义 6.14)
或者驾驶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5)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6) 未满 12 周岁或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人骑行共享单车的或者其他
违反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及交通规则的情形;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
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
同继续有效。
3.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
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合
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
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6.16)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附件 2
4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
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同效力的中
止及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
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
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
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4.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指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指定份额,
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
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
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
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
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
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附件 2
5
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
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
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
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资质的鉴定机构(见释义 6.17)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
定书;
(3)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 G 类或
H 类意外伤害,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 G 类或
H 类意外伤害,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条 4.3 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伤残
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然后再按本条 2.4
附件 2
6
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
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意外身
故,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
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
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附件 2
7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4
争议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6.
6.1
合法有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9 1 日,2000
9 1 日至 2001 8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9 1 日至 2002 8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6.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
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
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
现金价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
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
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
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天
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6.5
意外伤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附件 2
8
见释义 6.18)不属于意外伤害。
6.6
运营汽
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
合法运营的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6.7
网约车
指经车辆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开展网络预约客运业务的车辆。
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及车辆需持有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准许其
运营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6.8
非运营乘用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 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
(2) 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在中国境内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机动车;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
超过 9 个座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路养护车、障车、援车、
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
6.9
交通事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件。
6.10
共享单
指已将运营信息按规定接入了所在地的共享自行车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接受市、
区、街道(乡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6.11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6.1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见释义 6.19)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6.13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
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6.1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件 2
9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6.16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7
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
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6.1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19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附件 2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保险金给付比
第一级
100%
第二级
90%
第三级
80%
第四级
70%
第五级
60%
第六级
50%
第七级
40%
第八级
30%
第九级
20%
第十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