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进入火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火车车厢时止),遭受
的意外伤害;
D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
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地铁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E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时
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F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见释义 6.6)(包括网
约车(见释义 6.7))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时始,至被保
险人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G 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乘用车(见释义 6.8)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
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非运营乘用车内,因交通事故(见释义 6.9)遭受的
意外伤害;
H 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共享单车(见释义 6.10)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
身于所骑行的共享单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 D 类、E 类、F 类、G 类、H 类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其意外伤害必须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本公司
才承担保险责任。但 A 类、B 类、C 类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此限制。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
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
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
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
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
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
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
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 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
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